(2013)雨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雨刑二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女,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于2009年12月28日因盗窃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三十日;曾于2012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三十日;曾因赌博于2013年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13年3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诉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在南京市地铁一号线新街口站鲜道寿司店门口,将被害人常某上衣左侧口袋里的一部三星I9228型手机窃走,后被告人宋某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保安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28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在南京市地铁一号线新街口站鲜道寿司店门口,将被害人常某上衣左侧口袋里的一部三星I9228型手机窃走,后被告人宋某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保安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2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常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3日19点15分左右,在新街口地铁站鲜道寿司店门前买东西时手机被偷。常某对自己被盗三星手机做出了指认。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3日19点左右,其和女朋友常某在新街口地铁站鲜道寿司店门前买东西时,常某手机被偷。常某被盗手机是白色的三星i9228型的,手机有左右翻盖形的橘黄色外壳。3、证人钱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宋某盗窃的全部过程。钱某对扒窃的被告人宋某和一旁掩护的邹某作出了辨认。4、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宋某盗窃的全部过程。张某对邹某做出了辨认。5、证人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宋某盗窃的全部过程。乐某对被盗三星手机做出了辨认。6、南京市雨花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雨价证刑字(2013)019号鉴证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宋某盗窃的一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828元。7、网上下载的被告人宋某的户籍资料,证实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8、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宋某被保安扭送至公安机关。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宋某所盗窃手机特征及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常某。10、赛虹桥派出所出具的嫌疑人员库,证实被告人宋某曾于2009年12月28日因盗窃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三十日;曾于2012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三十日;曾于2013年1月5日因赌博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罚款200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拒不认罪,但当庭认罪悔罪,且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3年9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雪萍人民陪审员 周 娴人民陪审员 应兴宝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玲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