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二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傅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傅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德亮附裁定书所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