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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00883孟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系长治市人民医院医生,住长治市太行西街太行北路热处理中心站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住长治市城区太行西街工农巷**号*单元***室。上诉人孟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孟某某于2013年8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孟某某在上诉期间主动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孟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张洪安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贾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