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峰峰欣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苗子勋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欣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苗子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邯郸市峰峰欣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峰峰矿区。法定代表人田红燕,该公司经理。被告苗子勋,男,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峰峰欣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苗子勋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邯郸市峰峰欣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索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