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96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俊科审 判 员 :韩晓燕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 谢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