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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斌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斌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环路300号葑谊写字楼3楼。委托代理人张知烈、顾静梅,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斌华,男,汉族,1984年6月2日生。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斌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文春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知烈,被告任斌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2月1日,原告与苏州中锐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限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六层公寓0.9元/月/平方米,花园洋房1.05元/月/平方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入伙时向原告交纳当年的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的,原告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2010年12月1日起,原告接受山水映象业主大会委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签订《山水映象物业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止,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公告服务费多层住宅0.8元/月/平方米,花园洋房0.95元/月/平方米,联排别墅2.02元/月/平方米,小高层住宅0.8元/月/平方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半年起始月的25号前向原告交纳物业费。逾期交纳是,原告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被告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5161元,并支付滞纳金1889元,合计70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斌华辩称,所欠缴物业费及滞纳金属实。但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没有到位,只愿意支付一半的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日,原告与苏州中锐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限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六层公寓0.9元/月/平方米,花园洋房1.05元/月/平方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入伙时向原告交纳当年的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的,原告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2010年12月1日起,原告接受山水映象业主大会委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签订《山水映象物业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止,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公告服务费多层住宅0.8元/月/平方米,花园洋房0.95元/月/平方米,联排别墅2.02元/月/平方米,小高层住宅0.8元/月/平方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半年起始月的25号前向原告交纳物业费。逾期交纳是,原告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被告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以物业费5161元的70%即3612元向被告收取物业费,同时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以上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催交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约履行。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应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虽然原告的服务存有瑕疵,但这不能作为被告拒绝交纳全部物业费的理由。原告主动要求被告支付原物业费5161元的70%即3612元,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斌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6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任斌华负担,被告任斌华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沈文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冰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