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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75号原告:韩某,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韦桂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