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75号原告:韩某,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韦桂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