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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闵俊与杨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俊,杨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闵俊。被执行人杨庆华。闵俊与杨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杨庆华支付闵俊借款20000元,负担诉讼费180元。因杨庆华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闵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庆华支付借款20000元、诉讼费180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杨庆华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闵俊支付借款20000元、诉讼费180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3元,以上合计203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庆华的银行存款2038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红卫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万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