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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郭明君与杨玲娣、郭祥甫等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明君,杨玲娣,郭祥甫,郭夫康,郭来芬,吕瑞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5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明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玲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祥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夫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来芬。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瑞花。再审申请人郭明君因与被申请人杨玲娣、郭祥甫、郭夫康、郭来芬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瑞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郭明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