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郭明君与杨玲娣、郭祥甫等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明君,杨玲娣,郭祥甫,郭夫康,郭来芬,吕瑞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5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明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玲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祥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夫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来芬。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瑞花。再审申请人郭明君因与被申请人杨玲娣、郭祥甫、郭夫康、郭来芬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瑞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郭明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