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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柒╳╳与被执行人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柒XX,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柒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西兴业县XX镇X街。被执行人邹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西兴业县XX镇X村。申请执行人柒XX与被执行人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兴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不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446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柒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