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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执字第16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振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元,刘伟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执字第1609-1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元,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伟容,女,汉族。关于杨振元申请执行刘伟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伟容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杨振元偿还借款215000元及利息(其中150000元借款的利息应自2010年月1日起、65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0年6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伟容所有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上述房产委托惠州市欣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71300元。经送达,被执行人杨振元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13年3月11日本院对上述房产按评估价171300元委托惠州市百利达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经第三次拍卖(第一次下调10%即154170元,第二次下调10%即123336元),最终以123400元由买受人杜某某竞投成交。综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伟容所有的房产经公开拍卖,由买受人杜某某竞投成交,本院予以确认。二、将被执行人刘伟容所有的房产过户至买受人杜某某名下,过户同时解除本院作出的(2010)惠城法立保字第424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黄金咏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车学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