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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二终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志刚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