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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湖州润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州润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287号 原告:湖州润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卫星。 委托代理人:姚洪峰。 委托代理人:严海星, 被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润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润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润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60元,减半收取6130元,由原告湖州润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冯群安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