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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09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冯某某与高某某、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冯某某,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0929号原告朱某某,男,24岁,汉族,农民,住淮阳县。被告冯某某,女,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朱某某之母。被告高某某,女,20岁,汉族,农民,住淮阳县。被告高某某,男,4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高某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冯某某诉被告高某某、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该案撤诉。经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已无诉讼必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本人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某某、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海领人民陪审员  郑平玉人民陪审员  钟 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彭东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