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洪生与王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生,王法,林梅,吴少强,张晓莉,山东亿家福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张勇,潘艳,潍坊峰硕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278号原告王洪生。被告王法。被告林梅。被告吴少强。被告张晓莉。被告山东亿家福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开发区东环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被告张勇。被告潘艳。被告潍坊峰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夏石庙村村委西邻。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生诉被告王法、林梅、吴少强、张晓莉、山东亿家福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张勇、潘艳、潍坊峰硕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秦 保 玉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