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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南京绿新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绿新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商初字第694号原告南京绿新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欣乐新村89幢101-4室。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23层。法定代表人任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男,1968年3月3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南京绿新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绿新叶公司)与被告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荣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尹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新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军、被告荣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绿新叶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19日签订了一份《保洁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保洁服务,每月保洁服务费为4500元,合同期限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截止2013年5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保洁服务费19000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洁服务费19000元。被告荣登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由于公司目前有实际困难,现无力支付该笔款项。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保洁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派二名人员为被告提供保洁服务,被告每月支付保洁服务费4500元,合同期限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原告按约提供了保洁服务,但被告自2012年12月起未能支付保洁服务费。双方遂协商约定,自2013年2月起,原告将保洁人员减为一人,被告每月应付保洁服务费减为2500元。后被告仍未能支付保洁服务费,截止2013年5月,共欠付保洁服务费19000元。现原告因催要未果而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洁服务费19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保洁服务合同》、催款函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保洁服务后未能按约支付保洁服务费,系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洁服务费19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绿新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保洁服务费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275元,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尹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邢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