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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等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述生,张魏军,汪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李述生被申请人:张魏军被申请人:汪光龙申请人李述生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魏军所有的皖N*****号轿车及汪光龙所有的皖N*****号轿车各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述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魏军所有的“奇瑞”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N*****。二、查封汪光龙所有的“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N*****。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 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