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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子秀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子秀,程德金,张江,崔贵财,李长富,都铁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子秀,男,汉族,农民。被告程德金,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江,男,汉族,农民。被告崔贵财,男,汉族,农民。被告李长富,男,汉族,农民。被告都铁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子秀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长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长富的起诉。审 判 长 汤  丹代理审判员 刘 晓 梅代理审判员 代 仁 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