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民一初字第162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方仕芳与段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仕芳,段友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民一初字第162号附1号原告:方仕芳,女,1979年7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厚平,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友阳,男,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仕芳诉被告段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仕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段友阳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大众途锐牌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仕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方仕芳所有的大众途锐牌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爱根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