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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委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中立建筑安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委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终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420198.81元及利息623532.05元(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4075元、鉴定费10000元、执行费3317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存款或者收入人民币3435609.7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