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3-11-14
案件名称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argin-right:0cm;margin-left:0cm;font-size:12.0pt;font-family:宋体;}span.msoIns{text-decoration:underline;text-underline:single;color:teal;}span.msoDel{text-decoration:line-through;color:red;}div.Section1{page:Section1;}ol{margin-bottom:0cm;}ul{margin-bottom:0cm;}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大钟,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李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长川,广州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汪文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亚范、张海荣,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百视通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下称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三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网络著作侵权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央视国际网络公司选择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有两个被告,一个被告所在地在茂名市辖区,一个被告在上海市辖区,两个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央视国际网络公司可以选择茂名中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百视通公司、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百视通公司、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百视通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由于本案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均在上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更有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明。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并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根据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原则,本案应由央视国际网络公司所控上诉人的行为的实施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央视国际网络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经查,央视国际网络公司以其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获得中央电视台各频道电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百视通公司、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未经其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宽带互联网视听”向付费用户转播上述节目等,该行为已严重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2万元。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是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茂名市辖区,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百视通公司、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虽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百视通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和作为侵权行为地之一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但央视国际网络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百视通公司、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孟浪代理审判员邵静红代理审判员符容二○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吴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