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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好学与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好学,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刘好学,男,1954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丰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以物抵债履行了6800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刘好学放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将(2013)灵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欠款部分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好学同意并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以上执行款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