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孙某某,孙某等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孙某某,孙某,余某,孙某甲,张某
案由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尹某某,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晶晶,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肖宜斌,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孙某某,男,201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孙某,孙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余某,孙某某之母。被告孙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余某,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孙某甲,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某,女,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五被告委托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余某、孙某甲、张某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某甲、张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甲、张某的诉讼,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甲、张某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