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公安路支行申请执行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 、郑仙喜、郑克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公安路支行,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郑仙喜,廖贵斌,郑克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公安路支行负责人:陈龙被执行人: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广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贵斌被执行人:郑仙喜被执行人:廖贵斌被执行人:郑克跃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六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郑仙喜、廖贵斌、郑克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开发区312国道边土地(六土国用2012第9030号)38441.27平方米,六安市开发区312国道以南杭淠湾小区以东1栋共126间门面房,即1栋一层: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108室、109室、110室、111室、112室、113室、114室、115室、116室、117室、118室、119室、120室、121室、122室、123室、124室、125室、126室、127室、128室、129室、130室、131室、132室、133室、134室、135室、136室、137室、138室、139室、140室、141室、142室、143室、144室、145室、146室、147室、148室、149室、150室、151室、152室、153室、154室、155室、156室、157室、158室、159室、160室、161室、162室、163室、164室、165室、166室、167室、168室、169室、170室、171室、172室、173室、174室、175室、176室、177室、178室、179室、180室、181室、182室、183室、184室、185室、186室、187室、188室、189室、190室、191室、192室、193室、194室、195室、196室、197室、198室、199室、1100室、1101室、1102室、1103室、1104室、1105室、1106室、1107室、1108室、1109室、1110室、1111室、1112室、1113室、1114室、1115室、1116室、1117室、1118室、1119室、1120室、1121室、1122室、1123室、1124室、1125室、1126室,共126间门面房;二层: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211室、212室、213室、214室、215室、216室、217室、218室、219室、220室、221室、222室、223室、224室、225室、226室、227室、228室、229室、230室、231室、232室、233室、234室、235室、236室、237室、238室、239室、240室、241室、242室、243室、244室、245室、246室、247室、248室、249室、250室、251室、252室、253室、254室、255室、256室、257室、258室、259室、260室、261室、262室、263室、264室、265室、266室、267室、268室、269室、270室、271室、272室、273室、274室、275室、276室、277室、278室、279室、280室、281室、282室、283室、284室、285室、286室、287室、288室、289室、290室、291室、292室、293室、294室、295室、296室、297室、298室、299室、2100室、2101室、2102室、2103室、2104室、2105室、2106室、2107室、2108室、2109室、2110室、2111室、2112室、2113室、2114室、2115室、2116室、2117室、2118室、2119室、2120室、2121室、2122室、2123室、2124室、2125室、2126室,共126间;三层:306室、307室、310室、311室、312室、313室、314室、315室、316室、317室、318室、319室、320室、321室、327室、328室、329室、330室、331室、344室、345室、346室、347室、348室、349室、350室、351室、352室、353室、356室、357室、358室、359室、360室、361室、362室、363室、364室、367室、368室、369室、370室、371室、372室、373室、374室、375室、376室、377室、378室、379室、380室、383室、384室、385室、386室、387室、388室、389室、390室、391室、392室、393室、394室、395室、396室、397室、398室、3102室、3103室、3104室、3105室、3106室、3107室、3108室、3109室、3110室、3111室、3112室、3113室、3114室、3115室、3116室、3117室、3118室、3119室、3120室、3121室、3122室、3123室、3124室、3125室、3126室。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开发区312国道以南杭淠湾小区以东1栋共126间门面房,即1栋一层: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108室、109室、110室、111室、112室、113室、114室、115室、116室、117室、118室、119室、120室、121室、122室、123室、124室、125室、126室、127室、128室、129室、130室、131室、132室、133室、134室、135室、136室、137室、138室、139室、140室、141室、142室、143室、144室、145室、146室、147室、148室、149室、150室、151室、152室、153室、154室、155室、156室、157室、158室、159室、160室、161室、162室、163室、164室、165室、166室、167室、168室、169室、170室、171室、172室、173室、174室、175室、176室、177室、178室、179室、180室、181室、182室、183室、184室、185室、186室、187室、188室、189室、190室、191室、192室、193室、194室、195室、196室、197室、198室、199室、1100室、1101室、1102室、1103室、1104室、1105室、1106室、1107室、1108室、1109室、1110室、1111室、1112室、1113室、1114室、1115室、1116室、1117室、1118室、1119室、1120室、1121室、1122室、1123室、1124室、1125室、1126室。共126间门面房;二层: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211室、212室、213室、214室、215室、216室、217室、218室、219室、220室、221室、222室、223室、224室、225室、226室、227室、228室、229室、230室、231室、232室、233室、234室、235室、236室、237室、238室、239室、240室、241室、242室、243室、244室、245室、246室、247室、248室、249室、250室、251室、252室、253室、254室、255室、256室、257室、258室、259室、260室、261室、262室、263室、264室、265室、266室、267室、268室、269室、270室、271室、272室、273室、274室、275室、276室、277室、278室、279室、280室、281室、282室、283室、284室、285室、286室、287室、288室、289室、290室、291室、292室、293室、294室、295室、296室、297室、298室、299室、2100室、2101室、2102室、2103室、2104室、2105室、2106室、2107室、2108室、2109室、2110室、2111室、2112室、2113室、2114室、2115室、2116室、2117室、2118室、2119室、2120室、2121室、2122室、2123室、2124室、2125室、2126室,共126间;三层:306室、307室、310室、311室、312室、313室、314室、315室、316室、317室、318室、319室、320室、321室、327室、328室、329室、330室、331室、344室、345室、346室、347室、348室、349室、350室、351室、352室、353室、356室、357室、358室、359室、360室、361室、362室、363室、364室、367室、368室、369室、370室、371室、372室、373室、374室、375室、376室、377室、378室、379室、380室、383室、384室、385室、386室、387室、388室、389室、390室、391室、392室、393室、394室、395室、396室、397室、398室、3102室、3103室、3104室、3105室、3106室、3107室、3108室、3109室、3110室、3111室、3112室、3113室、3114室、3115室、3116室、3117室、3118室、3119室、3120室、3121室、3122室、3123室、3124室、3125室、3126室。二、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开发区312国道边(六土国用2012第9030号,面积为38441.2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房屋及土地的期限均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43.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