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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嵊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钟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397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无业。2008年6月16日因聚众斗殴被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从网络游戏梦幻西游的官网上获知该游戏不支持私下交易行为,遂产生将其拥有的两个游戏账号私下交易后再通过官网申诉取回账号的手段骗取钱财的念头。2013年3月中旬至5月初期间,被告人钟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将其实名登记的账号为M64×××15、Lili646019的两个梦幻西游游戏号私下交易给游戏玩家陈某、林某,分别骗得人民币2800元、1500元,合计人民币4300元。同年5月下旬,被告人钟某通过向梦幻西游官网申诉的手段,取回该两个游戏账号,后更换了手机号码。案发后,被告人钟某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林某的陈述,证人茹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建行存折、银行账户清单,被害人陈某、林某的谅解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钟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裘建秋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浩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