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395号原告:蒋某某,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某,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李广平,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龚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