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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与安徽浩宇金属线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强农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安徽浩宇金属线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强农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80号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彭先海,董事长。被告:安徽浩宇金属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强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安徽浩宇金属线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强农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浩宇金属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霍山县衡山镇某某西路某侧面积为1480.55㎡的车间厂房,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浩宇金属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霍山县衡山镇某某西路某侧的车间厂房(面积为1480.5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