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潘泉波与李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泉波,李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669号原告:潘泉波。被告:李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泉波诉被告李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潘泉波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励阳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