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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峰与被告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峰,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840号原告赵小峰,男。被告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军,总经理。原告赵小峰与被告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小峰诉称,原告于2012年8月期间向被告供应米、面、油、干货、调味料等,共计价值为18000元。2013年5月1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承诺5月30日至6月10日结账并给原告打了欠条。但时至今日,被告仍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000元。被告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小峰不定时向被告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供应米、面、油、干货、调味料等货物。2013年5月16日,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款条,承诺于2013年5月30日至6月10日向原告结清其欠原告的18000元货款。被告未届时清结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所打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确定原告赵小峰与被告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依据欠条向被告主张货款18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小峰货款18000元。被告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0元由被告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上述钱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玮审判员 王 钰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耿 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