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王某。被告申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