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王琴与黄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黄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王琴被告黄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诉被告黄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琴撤回对被告黄庭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