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家强庞学梅许焱茜许晨,被执行人:许志本刑事附带民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家强,庞学梅,许焱茜,许晨,许志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许家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庞学梅,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许焱茜,女,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许晨,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志本,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许家强、庞学梅、许焱茜、许晨与被执行人许志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桂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本院作出的(2010)北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志本应赔偿给申请执行人许家强、庞学梅、许焱茜、许晨丧葬费1415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850元,合计人民币61001元。该款中的40900元已实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尚有20101元已暂存本院帐户。为此,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将上述赔偿款2010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44号执行案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本院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民事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敬兴审判员 黄志宇审判员 李建威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卓勇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