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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岩妹与童室桦、陈俊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室桦,黄岩妹,陈俊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室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岩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勇。上诉人童室桦与被上诉人黄岩妹、陈俊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室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童室桦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童室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童室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