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岩妹与童室桦、陈俊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室桦,黄岩妹,陈俊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室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岩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勇。上诉人童室桦与被上诉人黄岩妹、陈俊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室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童室桦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童室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童室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