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高小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娥,姚宏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执字第00534号申请人高小娥,女,汉族,农民。���请人姚宏侠,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全某某,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代表人王延虎,公司经理。申请人高小娥、姚宏侠依据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011.17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高小娥、姚宏侠已足额领取了执行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00元,由申请人高小娥、姚宏侠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