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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上虞市美迪无线电厂与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美迪无线电厂,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31号原告上虞市美迪无线电厂。负责人杨张荣。被告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美迪无线电厂与被告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美迪无线电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陶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