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法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靖边县张畔镇,个体户。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畔镇,个体户。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2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屈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