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民初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黄惠敏与许海明、王鑫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敏,许海明,王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142号原告黄惠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柏杨。被告许海明。被告王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敏与被告许海明、王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惠敏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严莺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