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李某甲,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某乙,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东昌府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5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2月12日,按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丙,××××年××月××日,共同生育次子和某(双胞胎男孩)。××××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自双胞胎儿子出生后,被告经常酗酒,酒后闹事、砸坏家中所有东西。对家庭孩子不负责任。原被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三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2月12日,按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丙,××××年××月××日,共同生育次子和某(双胞胎男孩)。××××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2012年5月1日,被告出车祸后,因家庭琐事开始发生争执,引发夫妻矛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佐证:1、当事人陈述;2、东昌府区民政局J371502-2011-009573号结婚证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说明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共同生育多名子女,说明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未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夫妻之间理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及构建和谐家庭出发,双方以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