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旺苍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旺苍县新华废纸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兴芝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旺苍县新华废纸回收有限公司,胡兴芝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旺苍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四川省旺苍县新华废纸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滨河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边小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兴芝,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4日,住旺苍县东河镇。委托代理人贺荣,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省旺苍县新华废纸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苍新华废纸回收公司”)与被告胡兴芝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菊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苍新华废纸回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超和被告胡兴芝及其委托代理人贺荣均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旺苍新华废纸回收公司诉称,2011年10月被告到原告公司务工,从事废纸搬运工作。同年11月原告发放工资,被告在工资表上签字领取工资1733.00元,后被告在从事废纸搬运工作中受伤,在治疗中原告法定代表人边小强委托其妻弟代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被告治疗终结后,未到原告公司上班,但至今未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于同年同月16日作出旺劳人仲不(2013)1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劳动关系。被告胡兴芝辩称,被告胡兴芝未在原告旺苍新华废纸回收公司上班,被告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被告与旺苍县邦宁纸业有限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已经由广元社保局作出了认定。经审查明:被告胡兴芝于2011年10月开始在旺苍县邦宁纸业有限公司处上班。2011年12月20日11时左右,被告胡兴芝在打浆车间工作时,右手被卷入输送带下导致受伤。2012年10月9日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人社公决(2012)2161号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胡兴芝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2年12月13日经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13年5月27日,广元市利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利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07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1、胡兴芝右肱骨骨折内固定取出费为陆仟—柒仟元。2、右腕肌腱探查,粘连松解术的后续治疗费,可参照市级经治医院收费标准执行。2013年5月26日,中核广元八二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意见为:被告胡兴芝需行钢板内固定取出术和肌腱探查、粘连松解术,估计后期费用在20000.00元左右。2013年6月19日,旺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旺劳人仲案(2013)61号仲裁裁决:一、解除旺苍县邦宁纸业有限公司和胡兴芝的劳动关系;二、旺苍县邦宁纸业有限公司向胡兴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98.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46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619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2034.00元、停工留薪待遇9420.00元、鉴定费和治疗费1008.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00元,合计157216.00元。旺苍县邦宁纸业有限公司不服,另行提起诉讼。2013年7月16日,原告旺苍新华废纸回收公司向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被告胡兴芝与其劳动关系成立。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不服其仲裁裁决,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四川省旺苍县新华废纸回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6日,经营范围为收购销售各类废纸、废纸板。旺苍县邦宁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日,经营范围为包装纸板生产,包装纸板销售。上述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在册)、认定工伤决定书、调查罗天喜、李琼的调查笔录、劳动仲裁裁决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本案中,被告胡兴芝受到的事故伤害经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了旺苍县邦宁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劳动关系成立,故原告主张与被告胡兴芝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的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川省旺苍县新华废纸回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省旺苍县新华废纸回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菊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