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汪文旭与珠海市高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旭,珠海市高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751号原告:汪文旭,男。委托代理人:傅显扬。委托代理人:王潇潇。被告:珠海市高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红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文旭诉被告珠海市高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文旭于2013年7月24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高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文旭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高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汪文旭负担。审 判 长 陈 发代理审判员 席 锐代理审判员 唐龙影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