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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沁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牛占成与黄红称、吕可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占成,黄红称,吕可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牛占成,又名牛战成,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黄红称,男,195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吕可心,女,196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牛占成与被告黄红称、吕可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二被告应连带清偿原告借款45万元,自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每月支付3万元,于每月的28日前支付;二、上述款项,二被告如有一期款项逾期未清偿,未清偿的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可就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就此事双方不再有争执。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二被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二被告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牛占成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连带支付借款37万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红称、吕可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37万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沁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原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