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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赵某,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鲁西化工职工。被告黄某,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东阿县畜牧局职工。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12月15日在原东阿县铜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07年以后,被告痴迷于赌博,对自己,对工作,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另被告黄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赵某对双方的婚姻彻底丧失信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某承担。被告黄某未提供答辩。查明:原、被告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12月15日在原东阿县铜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3年9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黄某甲,现已经成家另过。1985年11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黄某乙,系东阿县畜牧局职工。1991年5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黄某丙,现在青岛大学上大学。结婚前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来,因双方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13年6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及理由如其诉称。被告黄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另查明,据原告陈述婚后共同财产:2011年因为拆迁得到补偿分给3套楼房,分别位于东阿县南关×××小区1号楼1单元2楼西户、3楼西户、4楼西户。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证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依法调查的其他材料,均已记录在卷为凭,且经当庭审查认定,应当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合法登记结为夫妻,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多年,婚后子女均已成年,本应是一对幸福的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实属人之常情。视其夫妻关系之现状,应属二人性格差异,发生矛盾时不能冷静处理所致。只要双方今后既往不咎,互谅互让,多替孩子的未来考虑,一定会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房义明代理审判员  石海燕人民陪审员  XX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崔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