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浦县法院(2013)合执字第4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被执行人:朱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路。被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路。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朱XX、陈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365元和申请执行费265元共计为24630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合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1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陈XX在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开设的账户中存款人民币2463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经调解,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申请执行费265元并放弃剩余债权利息,本院已将款项2463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3)合执字第444号执行案暨(2011)合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盛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邱俊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