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彭全江,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的岳母刘贵玲因倒垃圾与邻居程某产生矛盾。杨某及其妻子程1X见到程某后与其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用拳头将程某鼻骨打成轻伤。为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彭全江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与被告人相互打架,有一定的过错。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程某达成协议,赔偿程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一切费用25000元,程某不再追究杨某的刑事、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某供述,2013年5月4日,我和妻子程1X在我岳母刘贵玲家住。上午10时30分许,刘贵玲在大门外倒垃圾,她的邻居程某用眼瞪她,程1X把这事告诉我。11时30分左右,程某从责任田干活回来,我和程1X去找程某,程1X骂着程某,程某打她一下。我上前把程某的眼镜摘下扔了,朝他的面部打一拳,把他的牙打掉一颗,又朝他脸部打二三下。程某往我嘴部也打二三下,我的嘴上方有轻微伤。刘贵玲与程某有矛盾,平时两家不说话。2、被害人程某陈述,平时我和邻居刘贵玲家有点矛盾,两家人见面从不说话。2013年5月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我在俺大门前听到有人摔垃圾桶的声音,回头一看是邻居刘贵玲摔的,我往那看一眼就走了。11时30分左右,我从地里干活回来刚打开外门,刘贵玲的女儿程1X及其丈夫杨某来到我面前,程1X问我为什么瞪她母亲,我说没有瞪。程1X用手指着我,我用手碰一下她的胳膊。这时杨某先把我的眼睛摘掉扔了,然后用拳头往我嘴部打一拳,把我的牙打掉一颗,还有两颗松动的,又朝我脸上及鼻部打二三拳。我用手往他脸上打二三下。程1X也参与打我,并不停地骂我。3、程1X的证言,5月4日上午10时30分许,我母亲刘贵玲告诉我,她在大门外扔垃圾桶时程某用眼瞪她,并说给你一样打死你。11时30分左右,程某刚从地里干活回来,我和我丈夫杨某去找程某,让他以后不找我母亲的事,程某说我母亲找他的事。然后我就和程某厮打在一起,他把我打在地上,杨某就用拳头往程某嘴部打一拳,把他的牙打掉一颗,又往她脸上打二三下,程某往杨某嘴部也打二三下,杨某的嘴部左上方有��轻微伤。4、夏邑县公安局王集派出所证明,杨某2013年5月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上网追逃,5月13日上午到王集派出所投案。5、鉴定意见,2013年5月7日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程某鼻骨骨折伴明显移位属轻伤。6、本院(2013)夏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2013年8月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达成协议,赔偿程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一切费用25000元,程某不再追究杨某的刑事、民事责任。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冉 伟审判员 穆全宏审判员 姬 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