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健宇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深嘉华塑胶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健宇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深嘉华塑胶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东莞市健宇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文辉,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业村,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深嘉华塑胶制品厂。投资人陈林卓。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健宇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深嘉华塑胶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汇丰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