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陈爱花诉张跃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花,张跃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72号原告陈爱花,女,1962年3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韩晓,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跃进,男,1960年1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花诉被告张跃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1元,减半收取115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彪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