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特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许久新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许久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特字第112号申请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久新。申请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芦吉权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0年11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号为822132010000805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向借款人宁波宾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宾果公司)自2010年11月23日至2013年11月20日融资期间内办理的最高融资限额为200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前述最高融资限额是指最高融资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汇率变化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融资限额的部分仍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可循环使用上述融资额度;具体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具体业务合同、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及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抵押财产为���申请人名下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景观花苑9号楼19A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04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4第012554、012555号)。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0年11月24日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了证号为慈房他证2010字第0144**号的房屋他项权证。2012年12月24日,申请人与借款人宾果公司签订合同号为822112012005873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同意向借款人宾果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元;借款用途为转贷;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6.4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还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申请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还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还约定本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号为8221320100008053,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借据等凭证及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发生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同日向借款人宾果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元。借款人宾果公司取得借款后未支付过利息。为此申请人依约于2013年7月5日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宾果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并发出公函一份。但借款人宾果公司至今未履行。至2013年7月10日止,借款人宾果公司已拖欠申请人利息85172元。现请求: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许久新提��抵押担保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景观花苑9号楼19A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04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4第012554、012555号),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人宾果公司应归还或支付给申请人的如下款项:1.借款本金2000000元;2.至2013年7月10日止的利息85172元及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63‰计算的罚息;3.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6000元;4.本案申请费。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许久新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但遭到退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申请而提交的证据均具证明力,可以证实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均依法成立且有效。现申请人已按约向借款人宾果公司发放贷款,借款人宾果公司取得借款后未如约支付利息,显已违约。申请人有权依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宾果公司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要求其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久新提供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景观花苑9号楼19A、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0字第0144**号项下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如下范围内优先受偿:1.借款本金2000000元;2.至2013年7月10日止的利息85172元及自2013��7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63‰计算的罚息;3.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6000元;4.本案申请费1207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