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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26号申请人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二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于2013年5月21日已立案执行,标的128145元。本院已对王某购买申请人北奔重卡一辆进行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会所购买申请人北奔重卡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