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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32号原告杨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士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