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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邯郸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劳动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帮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金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晓磊、王振龙。上诉人邯郸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邯郸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邯郸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邯郸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685元,减半收取为10342.5元,由上诉人邯郸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建平代理审判员  郭 晶代理审判员  聂亚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建光 关注公众号“”